澳门网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推进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方针。
第四条 根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时代感以及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 推进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性原则,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第八条 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及时调节负性情绪;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学生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第九条 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条 根据大学生活不同阶段以及各层次、各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心理健康教育重点放在适应新环境等内容上,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与适应;二、三年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帮助他们了解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心理调适技能以及处理好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人格发展等方面的困惑为重点;对于毕业生,要配合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较为集中的心理问题安排专题教育。要特别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章 途径、方法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二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和专题讲座、报告等。在思政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要树立心理健康教育意识,科学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也要在增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重视开展大学生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以发展性辅导或咨询为主,面向全校学生,通过个别面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辅导或咨询机构要科学地把握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严格区分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心与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承担工作的性质、任务。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发现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将他们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具有较高信度与效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评估工具,为实现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有益于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学校要积极支持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社团,通过举办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的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加深对心理知识的理解,解决一些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达到自助与助人的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澳门网站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对于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到及早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干预、妥善处理,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人面临困难情境而无法解决时,意识、情感和行为方面出现的功能失调和心理失衡。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失衡状态的个体进行简短而有效的帮助,使他们度过心理危机,恢复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
第二章 心理危机的预防体系
第三条 预警机制
为有效掌握我校学生心理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心理状况,通过建立班级、分院、学校三级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实现学生心理危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干预。
(一)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同学的心理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其中班级心理委员应全面掌握班级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
(二)二级预警:分院。各分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应给予重点关注;对严重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危机干预程序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分院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召开班级心理委员会议,全面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随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
(三)三级预警: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在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活动等工作中,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期间如发现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该生所在分院反馈情况。
第四条 预警对象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患有各种程度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但仍在校坚持学习的学生;
3.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治疗周期长,个人很痛苦的学生;
4.既往有伤人、自伤、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有家族精神病史的学生;
5.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个人感情受挫、严重人际冲突、亲历身边人出现危机状况等;
6.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过度迷恋网络(含网络成瘾)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9.家庭经济贫困、负担重,而深感自卑的学生;
10.大一新生严重环境适应不良,毕业生就业困难、考研失败及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对近期发出过如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危机评估和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地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祝福、述说告别话语等有明显行为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有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焦虑、恐惧、冲动、低落,或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严重受到影响等。
第五条 预警时间
以下时期为心理危机的高发期,注意重点排查:
(一)大一新生入学前后;
(二)大四求职择业期间,毕业前夕;
(三)每学期开学初;
(四)期末大考、补考或其他重要考试前后;
(五)评优选先、评选党员积极分子前后,受到惩处后;
(六)学校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
第三章 心理危机的干预体系
第六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
学校发现学生有心理、行为异常时,须立即反馈到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可能患有较严重的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校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
(一)学校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倾向,即该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或念头,须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向学生工作处反馈情况。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的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自杀倾向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校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对有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校一旦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处理。
(二)对于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并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相关部门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
(三)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学校应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其自杀原因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自杀行为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校应协助家长立即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四)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九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
(一)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安全。同时,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报告。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伤人意念或行为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校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处理
第十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学校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确认适合在校学习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校应持续关注该学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心理辅导。
第十一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尤其是寝室同学和同班同学。所在分校应采取相应安抚措施,学生工作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别心理咨询或支持性团体心理辅导,尽量减少由于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引起更大范围的心理危机。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各分院在开展危机干预和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有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三条 各分院应认真学习此文件,并本着预防为主、及时报告、团队工作、全程监护、家属参与、信息保密、跟踪干预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事宜,畅通心理危机预警渠道,遵循心理危机干预程序,确保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失职造成事态扩大或学生生命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